关于办理残疾证:各类残疾的定义与分级
一、视力残疾
定义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分级
一级:无光感 - <0.02;或视野半径<5 度。
二级:0.02 - <0.05;或视野半径<10 度。
三级:0.05 - <0.1。
四级:0.1 - <0.3。
二、听力残疾
定义
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分级
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
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 81 - 90 dB HL 之间。
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 61 - 80 dB HL 之间。
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 41 - 60 dB HL 之间。
三、言语残疾
定义
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3 岁以下不定残)。
分级
一级: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
二级: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 11% - 25% 之间。
三级: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 26% - 45% 之间。
四级: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 46% - 65% 之间。
四、肢体残疾
定义
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 (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分级
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上肢和双小腿截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截肢等情况。
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等情况。
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单小腿截肢或缺肢;脊柱强(僵)直;驼背畸形大于 70 度等情况。
五、智力残疾
定义
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分级
一级:极重度。IQ(智商)<20,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
二级:重度。IQ 在 20 - 34 之间,适应行为差,生活能力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
三级:中度。IQ 在 35 - 49 之间,适应行为不完全,实用技能不完全,生活能部分自理。
四级:轻度。IQ 在 50 - 69 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实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
六、精神残疾
定义
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分级
一级:WHO - DASⅡ 值≥116 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需求。
二级:WHO - DASⅡ 值在 106 - 115 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
三级:WHO - DASⅡ 值在 96 - 105 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能部分自理,能与人进行简单交谈,能表达自己的简单需求。
四级:WHO - DASⅡ 值在 52 - 95 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
七、多重残疾
定义
多重残疾是指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例如,一个人既有肢体残疾影响其行动能力,又有智力残疾影响其认知和学习能力;或者既有听力残疾导致听力障碍,又有言语残疾造成语言交流困难等情况。这些残疾可能相互影响,进一步增加了个体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困难程度。
分级
多重残疾的分级通常较为复杂,一般是综合考虑所涉及的各类残疾及其程度。首先分别对每一种残疾进行评估和分级,然后综合判断其整体的功能受限情况和对日常生活、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例如,如果一个人同时存在二级肢体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那么在评估其多重残疾级别时,需要考虑这两种残疾结合后对其独立生活、社会交往等方面产生的综合影响。通常会有专业的评估团队通过多方面的观察、测试和评估来确定其多重残疾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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